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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磊:日本“自卫队入宪”的法理动机

作者:张晓磊     时间:2018/8/16 11:04:26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晓磊在《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发表《“自卫队入宪”法理问题探析》(全文约1.4万字)。

 

每一种理论的提出都必然伴随对其进行修正的诉求,或追求结束长期的理论争论并形成周延的科学理论框架,或追求批判学界的主流理论观点并形成新的理论观点,或追求化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矛盾关系并统一理论依据。在日本,各个时期各个派别的修宪或护宪理论的提出,其目的也不外于此。“自卫队入宪”作为一种与此前修宪理论有较大差异的观点,也有其鲜明的法理动机和理论修正诉求。“自卫队入宪”与“宪法第九条修改”问题、“自卫队违宪”问题以及宪法与《日美安全条约》的二元对立问题等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法理动机是复杂的。

(一)试图终结“宪法第九条修改”问题在日本学界长期的理论争论,并代之以推动“修改宪法第九条”为核心的修宪政治实践

“自卫队入宪论”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套以推动修宪实践为终极目标,以糅合修宪派与护宪派观点为主要形式的修宪理论与方案。

20世纪50年代至今,尽管日本关于修宪的政治和社会思潮在不同年代都有发展,但几乎都是在部门法特别是安全保障相关部门法上有所“斩获”,而关于“宪法第九条修改”问题却一直徘徊在宪法理论界,处于无休止的讨论和争论阶段,在宪法实践层面也一直未能聚合起足够的政治力量和公众舆论,未能获得在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机会。这就意味着没有真正到达修改宪法的实践阶段,日本的修宪派对此抱有极大的挫败感。因此结束“宪法第九条修改”问题在学界的理论争论(即便无法结束理论争论,起码结束修宪派认为的理论“空谈”),尽快切入以“修改宪法第九条”为核心的修宪实践,这正是日本的修宪派提出“自卫队入宪论”的第一个理论动机。

(二)试图扭转“自卫队违宪”的学界主流观点,使自卫队合宪化,为日本政府的自卫队合宪论提供上位法依据

目前自卫队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能明确说是《日本国宪法》,而只能说是日本政府的宪法解释,但是日本政府的宪法解释本身的法律效力和作为部门法上位法依据的效力,是受到严重质疑的,日本宪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自卫队本身是违宪的。除了在宪法学理论层面不断受到质疑以外,在实践中的宪法诉讼层面,日本法院还经常接到起诉自卫队违宪的诉讼。尽管日本最高法院曾经就自卫队违宪诉讼做出过属于政治行为而不属于司法适用范围的终审判决,但它终归是一纸判例,更何况判决结果并不能充分证明自卫队是合宪的。这一判决进一步激化了在学理层面和社会舆论层面关于自卫队是否合宪的争论。

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模糊判决,让自卫队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始终找不到合适的法理归宿和定位。安倍第二次上台执政后,即便在安保法以及安保政策上每年都实现跨越式“发展”,却无法从法理上、逻辑上给自卫队的存在提供一个圆满的解释,这成为摆在修宪派和日本政府面前的一个相当棘手却很关键的、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问题。所以,提出一套理论和实践方案来解决自卫队合宪问题,是日本修宪派首要的法理动机。对于这一动机,包括安倍在内的自民党高层不但没有回避,反倒将其作为笼络人心的一种政治策略。2017年6月24日,安倍在演讲中就自己的“自卫队入宪论”做了极富感情色彩的解释,他强调,目前自卫队得到九成以上的日本国民的信任,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学校教科书中却有非常多的关于“自卫队违宪”的观点表述,这给自卫队的干部及其亲属特别是子女带来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让自卫队的干部感到寒心,并进而影响他们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自卫队入宪”,可以从根本上终止社会中关于自卫队违宪还是合宪的无休止争论,从而给自卫队的干部及其亲属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原自民党副总裁高村正彦也在随后接受《正论》杂志采访时为安倍的解释做了背书,他认为,国民对自卫队的信任和写入教科书的“自卫队违宪”观点所形成的反差是对国民自尊的伤害,“自卫队入宪”是还国民以自尊的表现。自民党高层的上述言论,意在引导舆论及国民将修宪讨论聚焦于给自卫队一个交代和对自卫队为国民做出诸多贡献的追认,从而尽量降低修宪在法理层面上的争论热度。

(三)试图理顺宪法与《日美安全条约》间长期存在的二元对立关系,进一步扩大日本新安保法体系的实际适用范围,强化新安保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2015年安倍力促新安保法在国会通过以来,日本的政界、学界和舆论界对新安保法的质疑声从未停止。这一事件在法理上的根源在于安倍政府对新安保法产生过程的“合法性”操控,即采取解释修宪的方式,通过打擦边球的手法,把新安保法的上位法依据偷换为宪法解释而得以实现。这既使新安保法的后续实施和适用遇到了较大阻力,也使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断弱化。在这种背景下,“自卫队入宪论”试图从法理逻辑上解决日本安保法制的法理依据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强化日本新安保法的实际适用能力和范围,从而使新安保法体系具备真正的、不再受任何质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战后日本的安保法制实质上是一个矛盾集合体,这是因为战后日本安保战略 的两个法理依据间存在矛盾:一个依据是日本的“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日本政府根据宪法第九条确立了专守防卫和无核化安保政策的基本原则;另一个依据是1951年日美两国政府间签署并经日本国会批准的《日美安全条约》,其核心内容是:日美双方在安全防卫上相互合作,与之相应日本承担增强军备的义务。从法理上来看,宪法与“条约”属于不同的法律位阶,“和平宪法”是日本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日美安全条约》属于国际条约,必然要在宪法的限制和约束下执行和实施。但在日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日本政府以法解释的方式使《日美安全条约》的效力不断凌驾于“和平宪法”之上,这种宪法理念与政策手段的反差客观上使“和平宪法”与《日美安全条约》之间出现了互相排斥的张力,产生了内在结构性的“法理矛盾”。长期以来,日本右倾政治家为理顺这两者间的紧张关系,重塑所谓统一的“法理逻辑”,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而修宪也正是战后日本安保法制不断寻求“突破”的“原动力”,也就是说,“自卫队入宪论”作为一种修宪方案,可以使《日美安全条约》、《日本国宪法》以及新安保法实现在法理逻辑上的三位一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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