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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洪光:日本法解释学发展过程研究

作者:卫洪光     时间:2025/2/28 10:19:20

(通稿)北京25日电 题:日本法解释学发展过程研究

作 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卫洪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供本网特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卫洪光在《日本学刊》2025年第1期发表《日本法解释学发展过程研究》(全文约2.2万字)。

 

卫洪光认为,作为构成现代法学知识体系核心的方法论知识,法解释学起源于近代欧洲,以“舶来”的形式被引入中国、日本等后发的亚洲现代化国家,但在本土化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尤其在日本,在建构现代法学知识体系时,存在着与旧存的社会“惯习”以及与外部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双重冲突。集中体现近代以来日本法解释学的“继受”到“再生产”过程,不仅要面对本土社会“惯习”对“外部”的他国法律话语体系支配社会的反抗,还要面对现代社会中发生的规范科学向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向,这导致法解释学原本基于“逻辑—演绎”方法所构筑的“科学性”受到怀疑。上述冲突引发了战后日本法学知识体系内部法学理论和宪法、民法等部门法领域围绕法解释学改造的一系列论争,法学家们试图通过对法解释学知识的重构巩固整个日本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同时部分性地开放法律系统中对外封闭的知识“再生产”过程。现今的日本法解释学作为整体性、一元化的知识体系已经在不同部门法领域走向了解体、分化,但日本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所采用的渐进式策略值得借鉴。

 

(一)法解释学的产生与“继受”

 

1.法解释学的概念设定及起源

法解释学主要研究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和理论,其在18世纪欧洲的萌芽受到了古罗马法的影响。最初,欧洲宗教知识分子试图通过重新发现古罗马法来重建自然法精神,但受到理性主义的冲击,法学家们开始放弃过度依赖古罗马法的文本权威,转向模仿数学思维寻找科学体系下的“公理”。19世纪中期,“历史法学派”推动法学家汇纂古罗马法学说,逐渐推动了法解释学的知识体系在德国走向成熟,最终由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创造了经典的法教义学。此后,法教义学不仅影响了整个欧洲法学教育,也随着殖民主义扩张传播到全球。

2.中日对法解释学知识的“继受”

法解释学的建构并非一蹴而就,尤其在日本和中国等亚洲国家,它经历了复杂的“继受”过程。“继受”这一概念强调外来法律知识的批判性吸收,并在与本土文化的互动中实现法律的再创造和本土化。这一过程在日本法学发展中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明治维新后,日本通过对西洋法的“继受”实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跃进。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体系在接受西洋法时,由于社会动荡和历史原因,法学研究呈现出断裂和反复的状态,法解释学的建构也面临较多挑战。

具体到中日两国的法解释学发展,呈现不同特点。日本法学在“继受”西洋法过程中重视古罗马法及其学说,并模仿欧洲国家进行法典编纂与法律机构设立,推动法学体系发展。相反,中国因社会动荡,法学教育体系松散,罗马法研究逐渐边缘化,且法学研究与实践不稳定,未能像日本一样实现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继受。

 

(二)战后日本法解释学的“再生产”

 

1.“概念法学”批判与“法源论”改造

二战后,日本法学界对“继受”而来的战前法解释学展开了批判。学者们认为其未能有效抵制军国主义思潮,反而加速了日本法律脱离社会的进程。随着美国占领日本以及英美法学的引入,日本法学知识体系发生了重大转变,推动了法解释学的本土化改革。

在二战前和战争期间,日本法学深受德国的影响,在法解释学领域几乎照搬了德国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通过分析和定义法律概念,将法律命题整理成体系,强调通过条文和原理的演绎推理来解决法律问题。日本逐渐将这一方法应用于法学院的教学中,概念法学在本土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缺陷,特别是其对社会、经济等法外因素的忽视。末弘严太郎就曾提出,法解释学应关注法律人“法意识”,不仅要掌握解释技巧,还要在法律解释中加入日本的法院判例、习惯等。

在战后,日本法学界开始针对概念法学进行反思,并引发了“国产论争”。在引入的英美法学与大陆法系相冲突进一步造成法律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民法学者来栖三郎最先提出,法律人的解释应考虑社会现实,强调法律解释不仅是逻辑演绎。他还提出法律解释应服务于社会安定,这一观点在后期转变为关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争论。

2.“基于科学的法解释学”的构想

20世纪初,受国际法学界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日本法学界开始探讨如何推动本国法解释学的科学化。德国学者凯尔森提出“纯粹法学”,主张建立通过法律的规范逻辑构建排除价值判断的“法律科学”。此影响,日本宪法学者宫泽俊义提出“学说二分论”,将“解释学说”和“科学学说”区分开,强调法解释学的客观性依赖于法律受众的判断。而另一位重要的法社会学学者川岛武宜则强调法律解释应结合社会学分析,并提出“基于科学的法解释学”,主张从社会关系出发构建法的价值体系。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和判例研究影响,川岛还推动了“预测的法律学”和“判例研究方法”的发展,他认为法律解释应具备预见性,关注法律与社会实践的结合。

川岛的法解释学构想对日本法学教育和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在民法法解释学领域进一步引发了对“利益衡量论”的讨论。以民法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为代表,共同推动在法律解释中引入利益衡量,但他们在具体观点上有所不同。加藤主张通过具体纠纷平衡利益,星野则强调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益衡量论”改造后的法解释学遭遇了批评,主要集中在忽视法规范的事前约束力和对价值判断标准的削弱上。

3.作为“规范法学”的法政策学

日本法学界关于法解释学的“国产论争”尽管对学术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但对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实际影响有限,反而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中的知识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大量法官反对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法解释学观点,这促使民法学者平井宜雄决心对抗民法学及法学教育中的还原主义风潮,并推动规范的法解释学理论复兴。

20世纪90年代,平井沿袭宫泽俊义思路结合川岛武宜的法学成果,发展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法政策学”。这一理论的提出受到当时流行的法律论证理论、法与经济学结合、法实证主义批判等三种国际法学思潮的影响。平井通过对传统与政策型诉讼的区分,强调不同类型案件应采用不同法律解释标准,并结合经济学分析方法处理政策形成型诉讼中的复杂纠纷。此外,平井还引入了“意思决定理论”,拓展了法解释学的方法论,提出通过多次论证获得合理性、整合性和恰当性的正当化。但平井的“法政策学”仍旧面临理论合理性、经济学分析结果主义倾向等新批评。

“法政策学”的出现推动了日本法解释学知识体系构建的精细化。“法政策学”尝试将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外部学科视角结合,回应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和立法、审判等冲突解决,其理论为日本法解释学的多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今,日本法解释学在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领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分化,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传统和研究方向。

 

(三)日本法解释学发展的“渐进主义”策略

 

自近代“继受”西方法学体系以来,日本法学界面临将法解释学本土化并科学化的挑战。日本法解释学逐渐从战前模仿德国法学传统下的“概念法学”转变为更具本土实践性的“法政策学”。这一知识发展过程中的“渐进主义”策略成为推动日本法学知识体系本土化和多元化的关键因素。

二战前,日本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早期经历了“法典继受”和“学说继受”两个阶段。在“法典继受”阶段,日本借鉴德意志帝国法律体系,迅速完成现代法律体系建设;在“学说继受”阶段,日本法学通过持续的对西方法学知识“继受”,推动了本国法学的跨越式发展。但继受过程中的问题逐渐显现:一是对外部知识体系继受带来固有缺陷,促使法解释学向“科学性”发展;二是外部话语与本土话语的冲突引发“本土性”问题,即外来知识的适应性问题。

二战后,日本法学经历从“构造主义”到“建构主义”的转向,注重知识的社会性与建构性,日本法解释学也体现为从注重结构的“构造主义”向灵活经验导向的“建构主义”过渡。当今日本逐步形成多元化、包容性的法学知识体系,所采用的渐进式知识发展策略深刻体现了日本文化面对外来知识时的包容性与适应性。

 

(四)日本法解释学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19世纪末,梁启超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中提出法律之“学”和“术”的区分,强调了法解释学研究的重要性。清末面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引入,在未全面引入法解释学的情况下,中国法学界曾经继续沿用传统律学方法,直到进入民国法院出现后开始重视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西方法解释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解释学经历了波动的现代化历程。随着苏联法学的引入,马克思主义法学一度取代了过去大陆法系法学传统。改革开放后,全球化影响下的中国法学开始注重规范法学,并融合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特别是2010年前后,留学德国的法学者推动了中国对德国法教义学的重视,掀起了中国法解释学的新一轮探索。同时,“社科法学”兴起,为中国法解释学带来了新的视角,标志着法学自主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中国法解释学的发展面临科学性与本土性双重挑战。法教义学的引入提供了成熟的理论体系,但在中国实践应用中仍存在困难。而法学界对“社科法学”的讨论也更加注重现实需求与社会文化适应性。日本法解释学的发展经验表明,法解释学发展基础是回应社会需求,逐步实现知识“再生产”,最终在本土文化背景下形成独立的知识体系。因此,中国法解释学的构建需要遵循渐进式发展,确保理论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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