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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日关系——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内涵与作用


作者:程 蕴     时间:2019/8/27 16:57:39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讲师程蕴在《日本学刊》2019年第4期发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日关系——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内涵与作用》(全文约2.3万字)。

 

 

程蕴认为,中日两国处于一种“竞争性互惠”结构之中。“竞争性互惠”结构,顾名思义是一个“竞争”与“互惠”并存的结构。所谓“互惠”是指中日两国同处于一个开放性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一个分工型的东亚生产网络中,通过这一生产网络,中日两国不仅分享了东亚经济发展的果实,也形成了一些共同价值。然而伴随着中日间权力的转移,当现有贸易规则和生产网络需要进一步优化时,中日间原本相对模糊的秩序观对立就逐渐清晰起来。观念上的差异与行为上的角力导致中日关系陷入了竞争性结构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新秩序的构建是对现有秩序的优化而不是推倒重来,中日间已有的“互惠”基础就不会因竞争的强化而完全坍塌。

“竞争性互惠”结构是具有弹性的,处于这种结构中的中日关系会随现实利益的变化而在相互竞争和友好互惠之间来回变动,而两国政府只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就能推动中日关系向好发展。然而回顾历史,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中日两国国内一直都不乏积极推动双边关系改善的力量,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日关系却在渐进性地持续下行,传统的改善中日关系的手段也越来越缺乏成效。这反映出中日间的这种“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弹性在持续降低。而重新提高这种弹性的有效方式,就是将中日两国对立的秩序观拉回到一种协调共生的状态。只有这样,中日关系才能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中日间“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形成

不可否认,自战后以来中日两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从未彻底被消除。虽然冷战已经结束,意识形态对抗的色彩不断淡化,但“西方”与“非西方”的壁垒仍然存在。

抛开地理因素,日本显然将自身定位为属于“西方”。对于日本来说,“西方”不仅象征着文明发展的方向,也是一种集体身份的象征。而与日本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之始就对“西方”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即使在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开启改革开放进程后也是如此。在对待“西方”的态度上,中国采取一种批判性吸收的方式,表现出对自身探索道路的自信。在强调与外部世界进行对接的同时,中国更注重内部的自主性和独特性。

对待“西方”态度的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中日不同的身份归属。然而在20世纪8090年代,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其观念上的“西方”与“非西方”边界却是可渗透的。一方面,日本的“西方”是一种“亚洲化的西方”。另一方面,中国虽然外在于西方世界,但始终追求一种“以我为主的对接”。

然而,当“以我为主的对接”方式有冲破“亚洲化西方”体系的可能之时,中日双边互动中的竞争性结构就开始显现出来。竞争性结构助长了一种互不信任环境的生成。在这种氛围下,中日相互依赖关系的加深甚至会被看作是一种“风险”而受到人为限制,两国间的关系也就呈现出一种“竞争性互惠”的模式。

虽然在中国加入WTO后,中日两国在贸易领域的互补优势得到进一步体现,但两国对东亚地区秩序所持的不同看法却使“互惠”没能成为增强“互信”的契机。对于中国来说,逐步构建东亚地区的多边合作体系,在进一步深化开放型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可以抵御西方霸权对东亚地区的渗透;而对于日本来说,在东亚地区所谓“不完全霸权”背景下,保持日美间紧密合作,并确保这一合作体系向外围延伸,同时对中国战略意图形成牵制,是其对未来东亚秩序构建的完美蓝图。在这里,原本模糊化的具有可渗透性的“西方”与“非西方”的边界突然变得清晰起来,而“竞争性”就是让未来的秩序和格局变动朝着有利于自身设想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互信是脆弱的,双方的合作缺乏足够的共有观念进行支撑,互惠也就退化为局部的利益需求,或是针对对方的一种外交诱导方式。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竞争性互惠”结构及其弹性

20122016年,中日关系经历了一段颇为激烈的对抗期。这一时期,中日竞争性关系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国家实力的逆转以及日本决策层应对中国崛起的现实主义思维。但中日间的双边互动并非朝着竞争与对立的方向单向发展,而是呈现触底反弹的迹象。这是因为在秩序构建的过程中,中日两国所持观念的可渗透性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建构不足以形成稳定的对抗边界,因而使“竞争性互惠”结构保持了足够的弹性。这种可渗透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中日两国各自偏好的“集体身份”内涵的相容性,以及中日两国建构“集体身份”方式的相容性。

(一)中日两国各自偏好的“集体身份”内涵及其相容性

中日两国试图建构的“集体身份”的内涵,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被表述为“命运共同体”,在日本的话语体系中被表述为“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在表层话语的运用上,中日两国都致力于维护“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些词汇被赋予的内涵是有所不同的。即使如此,中日两国各自偏好的“集体身份”内涵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容性。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日本在构建地区“集体身份”的过程中,夹杂了现实主义的权力制衡思维,进而使日本倾向于抓住一切机会来夸大彼此间差异性并人为制造阵营分裂。而中国所倡导的“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开放包容性的观念,这就意味着以它为基础构建的群体边界始终是开放的、可渗透的。如果中日能够通过机制建设成功地管控分歧,中日间对于人类共同价值的认识也会达成更多的共识。

(二)中日两国建构“集体身份”的方式及其相容性

对于中日来说,面对规则秩序的竞争,加深各国间的相互依存是两国当前在相关地缘区域内建构集体身份的主要手段。在主要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中,相互依存的加深主要体现为互惠程度的深化。围绕如何深化与他国间的互惠关系,中日两国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日本偏好的TPP方式是一种典型的“特定型互惠”(即特定的行为体在一个严格限定的序列中对等地交换价值)。在“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高水平贸易规则”的口号下,主导TPP的发达国家制定了诸多清晰的规则,并明确了超国家的裁判机制。身处其中的所有国家都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对等”的价值交换。

而中国倡导“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关注互通问题,还关注失衡的问题。这就使得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更容易建立起对“集体身份”的认同,从而克服西方主导机制中一直存在的南北对立问题。而应对这些问题的互惠方式必然是“扩散型”的。它并不是通过锱铢必较的谈判来与相关国家达成“对等”的利益互换协议,也不是依赖自身优势通过事先构建貌似公平的规则来划定自身的势力范围,而是一种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责任的自发行为。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特定型互惠”与“扩散型互惠”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在东亚地区,体现“特定型互惠”原则的CPTPP和更多表现出“扩散型互惠”原则的RCEP也是共存的。因此,即使日本试图通过“特定型互惠”塑造并扩散一种排他性的“集体身份”,也可能会因为中国的“扩散型互惠”政策而使“集体身份认同”本身具有多元性。对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多元的“集体身份认同”更有利于增加其外交选项。

三、“竞争性互惠”结构下的中日关系的发展趋势

2017年,中日关系在经历了五年的低潮期后出现了积极向好的趋势,日方参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议题在政治层面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进一步表明,日本所致力于维护的“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在观念上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存在本质的冲突,双方之间的边界是存在可渗透性的。

然而,要使两国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还需要建立彼此间的互信。这不仅取决于中日两国的国际秩序观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容性,还取决于两国在构建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方式上是否能平等协商、求同存异。这就需要日本在推行“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时,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立场及一些国家的特殊国情,而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更多地考虑发达国家的标准,作为“双环流的枢纽”来协调双方之间在发展理念上的差异。唯有如此,中日间“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弹性才会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才能稳步健康发展。

当前,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日两国已在积极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在区域合作问题上,中日双方决定共同推进2019年内结束RCEP谈判,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尽快取得实质进展。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的问题上,中日双方联合泰国在泰国东部经济走廊项目上打造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示范区。这些合作模式的推进不仅能够为两国企业带来实际经济利益,也能在双方的互动与博弈中,让中国更多地吸纳日方主张的开放性、透明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象国财政健康性的原则,让日本更多地尊重各方差异并保证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这种双方在规则和秩序观上的相互渗透,一方面提高了中日间“竞争性互惠”结构的弹性,另一方面也稳定了双方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有利于中日关系向良性互动与和谐博弈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特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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