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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日本“灰色地带事态”与中日安全困境
作者:高兰     时间:2016/4/15 20:22:47

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教授高兰在《日本学刊》2016年第2期发表《日本“灰色地带事态”与中日安全困境》(全文约1.7万字)。

高兰认为,2016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安保法提出的三个关键“事态”之一,即“灰色地带事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指向与中国的海洋权益相关的争端问题。中日关系正处于“灰色地带事态”中的“冷淡和平”阶段。结构性矛盾与战略性矛盾的复合影响,使得当前的中日关系有渐行渐远的迹象,不容乐观。中日两国应积极努力构建信任机制,摆脱“灰色地带事态”的阴影,妥善解决脆弱稳定状态下的争端问题,克服中日安全困境,致力于发展稳定的和平关系。

高兰在文章中指出,近年来,日本进入了安全保障政策的重要转型期。2016年3月起,日本正式实施新安保法,将极大改变战后以来“专守防卫”的安全政策。日本新安保法提出三个关键“事态”,即“生存危机事态”“重要影响事态”“灰色地带事态”。“生存危机事态”和“重要影响事态”,关涉日本的“生存”和与武力出动相关的重大紧急事态,而“灰色地带事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指向与中国的海洋权益相关的争端问题,例如东海、钓鱼岛、南海等问题。

(一)“灰色地带事态”的概念

“灰色地带事态”的概念,在日本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其含义源自防卫省2014年8月5日发布的2014年版《防卫白皮书》。所谓“灰色地带事态”,是指“既不属于完全的和平时期,但又不属于战争冲突状态,处于这两者中间的范围状况的描述”,即介于武力冲突与和平状态之间的事态,也就是“非平时也非战时的事态”,不仅包括围绕“领土主权、经济权益等主张对立的背景下针对日本‘尚未达到武力攻击侵犯’级别的事态,也包括从事协助日本防卫活动的美军部队等受到同样侵害的事态”。

目前,日本考虑关于应对“灰色地带事态”的方针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加强自卫队和美军的“无缝”合作,保护美军等部队的武器等。《自卫队法修正案》中提出,对于为协防日本而活动的美军及其他外军舰船,自卫队能参与防卫。比如,美军军舰在东海公海水域对某国舰船进行监视追踪时遭火控雷达锁定,根据新法,护航的日本军舰或战机能对某国军舰进行警告射击。第二,关于离岛周边地区(主要指钓鱼岛)等未达到武力攻击侵犯级别行为的对策。根据内阁决议内容,在“外国武装集团登陆岛屿”“外国军舰侵入领海”“日本民间船舶在公海遭到攻击”的紧急情况下,日本面临困境,动用警察可能实力不济,日本政府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决议,由首相迅速向自卫队下达“海上警备行动”和“治安出动”命令。这一决议绕开新的立法授权,在维持现行法治的基础上通过电话阁议的方式,扩大首相在“灰色地带事态”中迅速对应指挥命令权限,其结果反而容易导致事态快速升级。即,如果发生非法登陆离岛以及日本船舶在公海上受到侵犯事件,首先由日本警察机关(海上保安厅)进行应对,如果警察机关无法应对或者无法迅速应对,海上自卫队可以迅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此极有可能激化纷争。对此,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前所长、前内阁官房副长官柳泽协二认为,新安保法制中,对日本来说最有危险可能性的问题就是“灰色地带事态”问题。

日本关于行使集体自卫权、应对“灰色地带事态”的相关国际政治学概念大致有两个——“同盟困境”和“安全保障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之间逐渐陷入安全困境,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中日之间存在政治不信,中日之间任何一国的军力增强均有可能招致对方国的严重担忧与警惕,即使是出于防御目的增强军备,也会被对方国家视为需要做出反应的威胁。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是目前中日之间难以摆脱的一种困境。由此可见,中日之间在缺乏相互信赖的情况下,处于由制约和威慑等维系的脆弱稳定状态,存在着安全保障困境,而日本新安保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中日之间的安全困境。

(二)“灰色地带事态”的特征

总体看来,“灰色地带事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判断的主观性

日本首相成为应对“灰色地带事态”的判断主体。为了让自卫队能迅速应对武装集团攻击日本民间船只或非法登陆离岛的状况,2014年5月26日,日本政府研究制定了一项新制度,即事先经内阁会议通过,授权由首相全权判断是否出动自卫队。2015年5月14日,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认为武装集团非法登陆离岛等行为,属于“未达到武力攻击级别,但主权可能遭受他国侵犯的灰色地带事态”,如果离岛附近没有警察、海上保安厅等警察力量,为了迅速出动自卫队或者迅速发令海上警备行动,内阁可以通过电话告知各相关大臣后迅速进行阁议。

此外,在内阁决议决定之前,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也可通过电话进行迅速审议。例如,关于南海争端,安倍首相在国会答辩时指出,与霍尔木兹海峡不同,如果在南海出兵扫雷,这一决定“无论是否符合新三要件,政府将根据发生事态的个别状况,进行综合、客观、合理的判断”。

2.防卫的主体性

在日美安保体制下,日本自主防卫本国安全的作用与权重不断加大。自1951年到2016年,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的基轴“日美安保体制”延续了65年,在此期间,日美防卫合作的主体、对象在悄然发生改变。到2016年3月日本正式实施新安保法,防卫日本的主体力量由美主日从的方式逐步转变到日主美从的攻防体制,日本自主防卫本国安全的作用与权重不断加大。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签订《日美安全条约》(旧安保条约),在形式上,形成日本提供基地(物)和美国提供军队(人),即“物与人”的合作方式。1960年1月19日,日本和美国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新《日美安全条约》),这是日美两国相互承担义务的条约,依然维持了“物与人”的合作方式。此后,经过1978年、1997年、2015年等三次《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修订,日本的防卫作用不断扩大,主体性不断加强。例如,1978年,日本与美国签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规定了在“日本有事”时自卫队和美军的任务分工。该指针的制定,使得日美从“物与人”的合作方式开始转向“人与人”的合作方式。1984年,日美双方制定了相应共同作战计划。1997年,日美修订防卫合作指针,将日美军事合作扩大到与朝鲜半岛局势等相关的“周边事态”。由于未确认行使集体自卫权,日美两国“人与人”的合作方式继续转型。

2015年4月27日,日美出台了新版《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突出强调了日美同盟的所谓“全球性”,提出了从平时到发生突发事件时的所谓“无缝”合作,最为明显的修改是将“周边事态”这一日美防卫合作的范围转向为“重要影响事态”,即由以前设想的有关朝鲜半岛发生突发事态的“周边事态”重新定义为“对日本和平与安全带来重要影响的事态”。新指针还将日美防卫合作的矛头明确指向中国,指出要对“海洋活动日益频繁的中国提高威慑力”,且写入了所谓的“在岛屿防卫中日美共同作战”,规定了所谓日本自卫队负责“实施岛屿夺回作战”、美军负责“支援和补充”的具体分工。至此,日美两国“人与人”的合作方式正式完成。

由此可见,2015年版新指针在强化日美军事一体化的同时,明确提出了日本自主防卫、美军协防的具体分工。但是,另一方面,日本面临着主体作战的巨大风险。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适用于“灰色地带事态”,强调日美两国“无缝”合作。2015年9月14日,日本参议院会议,再次确认“在和平安全法制方面,新指针的内容中包含根据修正法或新法的新的可能事项”。指针规定,日本自卫队作用将不断扩大,今后日本自卫队必须保卫美国舰船、保卫海上通道安全、支持反恐战争等等,而美国的作用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例如,关于日本国民最为关心的钓鱼岛问题,日美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危机感。新指针明确规定“自卫队必须阻止对于岛屿的陆上攻击,进行驱离岛屿的主体作战”,即防卫岛屿的主体不是美国,也不是日美双方,而只是日本自身。美国只是进行补充作用,“支援自卫队作战以及进行补充性作战”,美国并没有规定要负起责任参加日本的防卫。由此可见,新指针是不平等的协议,规定日本对美国有防卫义务,美国对日本没有防卫义务,保卫日本的仅仅是日本自身而不是美国。例如,围绕钓鱼岛争端、南海争端等发生中日武力冲突的情况,美国不希望真正地被卷入到与中国的战争中。因此,日本有观点认为,美国不能再保卫日本。

3.目标的针对性

“灰色地带事态”主要针对中国、俄罗斯、朝鲜等国。日本认为,近年来日本面临的安全保障环境日益严峻。例如,“作为日本邻国的中国与俄罗斯均为核大国,朝鲜正在推进核武器开发。特别是,中国近年来常态巡航钓鱼岛,强硬主张领土主权,并通过冲绳空域向西太平洋派遣空军”。

战后以来,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和平主义的,但更是孤立主义、利己主义的政策。这是因为,在美国主导的日美安保体制下,日本偏享了美国对日本的安全保障,不承担防卫美国的义务。冷战结束后,美国曾担心日本脱离对美国的依存关系而推行独自的安全保障政策。此后,由于日本在东亚的存在感日益下降,美国减少了对日本脱离美国进行战略“漂流”的担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调整安全战略,进一步向美靠拢。这是因为,日本20多年经济停滞、人口减少,与中国、韩国等邻国关系紧张。因此,日本认为,除了追随美国,日本没有其他的安全保障选择。另一方面,美国日益迫切地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期待日本在东亚地区扩大安全保障作用。由美国前副国务卿阿米蒂奇和前助理国防部长约瑟夫·奈牵头,连续发表三份“阿米蒂奇报告”,敦促日本尽快解禁集体自卫权。由此可见,从美国来看,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转向国际主义的重要一步。但是,从2012年开始,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日本充满戒心。随着美国重返亚洲、实施“亚洲再平衡”战略以来,国际社会担心日本对中国、韩国等采取强硬姿态。2014年7月,日本政府召开临时内阁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案。2014年秋天,为了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来日的美国国防部高级官员反复强调“美国不想封锁中国”,美国对被卷入日本与邻国的纷争抱有很强的警惕。为此,美国举办美日韩首脑会议,要求与韩国改善关系,与中国加强危机管理。

4.后果的危险性

日本新安保法提出三个关键“事态”,即“灰色地带事态”“重要影响事态”“生存危机事态”,这三者紧密关联、相互递进,启动了日本自卫队行使集体自卫权和发起武力攻击的递进条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根据事态演变,“灰色地带事态”是指实质性军事冲突尚未发生的模糊状态,当出现军机挑衅等实质性军事冲突时,则演变为“重要影响事态”,日本无须做出判断,可以立刻击落来犯的战机等。如果保持对峙局面的话,则进入“生存危机事态”,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随时进入作战状态,进入“有事”阶段。根据日本防卫大臣中谷元的解释,在概念上,“生存危机事态”包含在“重要影响事态”中,在“重要影响事态”与“生存危机事态”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判断有更加重大严峻的“生存危机事态”,则优先解决“生存危机事态”。

“重要影响事态”抛弃了“周边事态”中限定的地理范围和外军对象。“重要影响事态”指“海外发生威胁到日本和平与安全的事态,对此事态放任不管的话,或许将发展到对日本的武力攻击”。用“重要影响事态”替代“周边事态”,将使日本自卫队向美军等外国军队提供支援的范围从日本周边扩大到全球规模,从而实现安倍政府和日本媒体所称“自卫队能到地球任何一个角落活动”的目标。此外,“生存危机事态”概念模糊。根据安倍政府的解释,所谓“生存危机事态”,指“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受到武力攻击,日本的生存处于明显危险境地,民众生存、幸福、自由权利受到威胁”时,日本也可以行使武力。对于哪些事态属于“生存危机事态”,安倍本人和相关阁僚在国会答辩中始终未能给出具有足够说服力的案例。安倍和防卫大臣中谷元曾在答辩中举例说,如果霍尔木兹海峡遭到伊朗水雷封锁,日本的石油进口长期中断,全国出现电力不足、生活物资匮乏,甚至有人因此冻死,“影响不仅限于经济,对国民生活也带来了致命影响的情况”,可以视为“生存危机事态”。或者根据“攻击国的意图、能力、发生地点、事态规模、冲突殃及日本概率、国民受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实际是对作为自卫队最高指挥官的首相在卷入冲突甚至参与战争方面的极大授权。

与上述三个关键“事态”相关,有三种不同的“状态”,即“平时状态”“灰色地带状态”“有事状态”。在这三种状态中呈现出不同的应对情形:(1)平时(和平)状态,应对主体是警察、海上保安厅、警察(自卫队配合),进行调查研究、治安出动、海上警备行动等;(2)灰色地带状态,对应主体是海上保安厅、警察(自卫队配合);(3)有事(战争)状态,应对主体是自卫队,防卫出动。在出现灰色地带状态时,日本政府引进“无缝对接”的概念,即在日本离岛一旦发生与外国“武装渔民”的小规模冲突事件,负责海上治安任务的海上保安厅可以直接与自卫队携手应对。在迄今为止的相关法律和历届日本政府解释中,日本发动自卫权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即所谓“自卫队出动三要件”。其首个条件、也是最关键的条件是“日本本国受到直接武力攻击”。新设“生存危机事态”后,日本即使没有直接受到武力攻击,也可视事态轻重紧急行使武力。在这一概念基础上,2014年7月1日安倍内阁决议中,将原先严格设定的“自卫队出动三要件”调整为“武力行使新三要件”。日本《自卫队法》则根据“自卫权新三要件”进行了修订。此外,2015年6月10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防卫省设置修订法》,正式废除“文官统制”制度,取消了防卫省文职官员相对军职官员“制服组”的优势地位,武官的权力加大,成为自卫队作战等各项行动的主导核心。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一直试图制造行使集体自卫权是国际合作的形象,但由于其概念模糊,随之相伴的危险性也不断增大。今后,日本自卫队的作用将从专守防卫的架构转向海外派兵,谋求日美军事一体化,废除“政治优先军事的现行文官统制”,组成新自卫队。由此可见,由于“灰色地带事态”呈现出的以上四大特征,日本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灰色地带事态”与日本安全战略

所谓“灰色地带事态”,从上述定义、特征以及日本对周边安全局势的判断来看,直接指向了中国和日本之间有关东海、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海上争端。这一事态的规定,彻底抛弃了战后日本“绝不战争”的目标,也彻底抛弃了“只有当日本被攻击才能反击”的专守防卫政策,日本日益临近战争的漩涡。例如,针对中国与日本的海上争端区域,比如钓鱼岛、南海等,根据新安保法的规定,第一步,首先设定钓鱼岛、南海等为“灰色地带事态”,作出可能出现战争的依据。第二步,日本政府假设,如果在东海、南海的海上通道发生因中国出现的危险事态,这一事态称为“重要影响事态”,即“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态”。为此,日本自卫队可以对监视海上通道的美国或澳大利亚舰船进行弹药或油品补给。根据原《自卫队法》第95条,必须保卫自卫队补给舰船,而根据新安保法,也必须保卫美国或澳大利亚的舰船。因此,如果中国战机接近的话,无论哪一国的舰船遭到攻击,日本无须做出判断,可以立刻将其击落。这样一来,日本成为战争当事国,中国可能对日本进行反击行动,但是日本处于尚未受到武力攻击的阶段。根据过去的法制,日本不可行使武力,至多属于“武力攻击预测事态”,在这一阶段日本为了避免武力攻击,只能采取与中国进行外交斡旋、施加政治经济压力的方式。第三步,如果出现中国战机接近日本本土等情况,则变为“生存危机事态”,日本将行使集体自卫权。简单来说,日本自卫队也许只是对监视海上通道的美国或澳大利亚舰船进行弹药或油品补给,进行无缝合作,但最终导致日本与中国之间发生战争。

近年来,日本的安全保障战略家们持有两种不同的安全战略观。日本认为,战后日本保持70年和平发展,是基于两个不同的原因:(1)日美同盟的制约作用,(2)和平宪法的制约作用。据此,一种意见强调配合美国的作用,需要行使集体自卫权,强化日美同盟,维持日本的和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需要行使集体自卫权,因为日本参加外国的战争将使得日本自身成为战争目标,与其他国家关系恶化,有违日本的和平原则。日本也受到美国安全保障战略家们的不同安全战略观的影响。第一,积极战略论,主张更加积极地介入世界各地的问题。第二,抑制战略论,主张逐步撤退,仅仅保护美国重要的国家利益。美国《外交事务》杂志在2013年1月、2月分别刊登了《主动参与》和《向后撤退》两篇文章。美国认识到,从长期来看,美国有可能恢复竞争力,但从中期来看,美国的力量确实在相对下降。尽管如此,美国以约瑟夫·奈为代表的战略家们依然认为,在21世纪前半期,尽管中国的经济实力在逐步接近美国,但中国的综合实力无法超越美国,美国世纪远未终结。关于中国,日本预测中国在不久的将来无疑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大国,但是,对中国的未来战略抱有疑虑。一部分日本安全专家将中国的行动视为最大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日本安保战略的最重要课题。由于中美之间、中日之间均存在安全困境,日本认为,中国正在探索成为亚洲领导者的道路,而美日正在和亚洲其他国家一起围堵中国。美国依然自信地认为,在东亚地区还不可能形成各国结盟挑战美国霸权的局面。今后,中国面临的问题是,选择在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中继续发展,还是另行主导一个新的体系。在第一届奥巴马政府主管亚洲战略的美国前助理国务卿詹姆斯•斯坦伯格以及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何汉理等看来,为了防止美中冲突,两国之间需要形成新的“战略再保证”的政策,即建立“有代价的、真正的互信”,积极应对双方各自关切的问题,控制对立与战略偏移。

2013年12月,日本发表了《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强调理念为“基于国际协调主义的积极和平主义”,指出日本安全保障环境日益严峻,专门提到了朝鲜及中国。特别是把中国在东海划设防空识别区写入其中,称“已经成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的忧虑,并对中国的动向持续关注”。2014年版《防卫白皮书》再次强调“日本面临的安全保障环境日益严峻”。所谓“日本面临的安全保障环境日益严峻”,主要指两种情形:(1)朝鲜的核武器开发;(2)中国的军事力量增强,特别是中国空军和海军力量的增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无端指责中国以高国防费用增长为后盾,缺乏对外公开透明地、继续大范围和迅速地扩充军备,在东海和南海等海空领域提出与现行国际法规则相矛盾的主张,试图用武力改变现状。尤其是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不断地扩大侵犯日本领海和领空行为,还在东海划设“防空识别区”,妨碍公海上空的航行自由,要谨慎地观察。另外,台湾海峡两岸的军事平衡已发生变化,两岸关系暗含着稳定动向和潜在的不稳定性,两者并存。

如上所述,以美国与中国之间发生全面战争为前提出台的新安保法,无疑成为当今日本危机管理的最大课题。由于设立“灰色地带事态”,日本即使未受攻击,但通过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将加入战争。为此,日本部分人士认为,必须探索坚持战后70年以来的和平保障道路,坚决反对新安保法制的危险道路。战争不会突然发生,必有前兆,必有原因。如国家之间互不相让,无法对话解决争端,终将发生战争,因此,必须认真思考防止战争爆发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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