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日本学刊》2013年第1期)
日本东洋学园大学教授朱建荣在《日本学刊》发表《辨析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主张的结构性缺陷》,全文1.4万字。其要点如下:
中日钓鱼岛领土之争,已由过去的双方各执一词转为两国政府之间的正面交锋,接下来很可能发展为两国学者间甚至有第三方参加的学术论战。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简称“国新办”)首次发表了题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的白皮书,围绕中方立场和观点,注重历史依据和现代国际法,对钓鱼岛问题做了全面阐述。中方学者也发表了不少考证和论述的文章。
笔者一直关注钓鱼岛问题,相对比较了解中日双方各自的观点主张,以及日本国民和第三方(其他国家)对钓鱼岛争端的关注焦点。日方自称按照国际法“合法”地占有了钓鱼岛,并“合法”地长期占有,还对中方观点主张多有反论。相比之下,中方迄今为止的观点主张主要集中在历史考证方面,但在运用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现代国际法语系进行主权宣示上则尚嫌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国内有关“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大多数研究成果,偏重于列举和考证1894年之前中方的有关历史资料。这样的研究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列举这些历史事实,无论多少效果实际上是一样的,只要能说明钓鱼岛绝不是“无主之地”、早就被纳入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就足够了。而且,如果偏重于列举历史文献而轻视甚至忽略对关于1895年以后历史的观点进行正面回应的话,中方会陷入对方设置的陷阱,在国际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笔者认为,不能局限于强调几百年前的历史证据。要认识到,日方正是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在对中方大量历史证据中存在的某些含糊之处或历史资料解读问题吹毛求疵的同时,巧妙地掩饰了自身主张在资料和证据上的结构性缺陷。因此,中方或许应该把围绕19世纪末钓鱼岛归属问题进行论战的主战场放在以下三个方面:揭露“无主之地”一说的种种漏洞,指出战争中攫取领土的不正当性,以及批驳日本所谓“编入领土”的手续不合国际法。
对此,国新办白皮书做了一些工作,如介绍了1885年10月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复函里承认“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还列举了在这之前《申报》呼吁对日本在钓鱼岛的行动加强警惕的文章。不过,井上馨的复函等日方资料,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的书里早已有详细介绍,对于这段日方很感心虚、极力掩饰的历史,中方是否应该做进一步细致的实证研究?
(一) 所谓“无主之地”的调查过程存在颇多疑问
日方的观点是,日本政府有关方面事先曾多次调查,经确认钓鱼岛为“无主之地”后由内阁决定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其说辞为:“尖阁群岛(即我钓鱼岛,下同)是日本政府1885年以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的办法再三进行实地调查,慎重地确认尖阁群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国控制的痕迹之后,于1895年1月14日做出了在岛上建立标志的内阁决议,由此正式编入日本领土。”这段话里有诸多漏洞。
首先,这里说“1885年以后……再三进行实地调查”,本身就是不实之词。国新办白皮书引用日本外交资料馆所藏的当时冲绳县知事致内务省局长函件:甲午战争前两个月,即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县警察对该岛进行勘察以来,未再开展进一步调查,故难提供更确切报告。……此外,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日方究竟是“再三进行实地调查”,还是仅1885年上岛过一次?看来仅有过一次,但要说成“再三”。对此,中方是否应该请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其次,有作者为“古月”的论文对日方前后公布的资料内含的自我矛盾进行了分析。该文对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向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提交的报告和1970年9月17日琉球政府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的声明进行比较后,写道:“比较这份报告(指1885年冲绳县令给内务卿的报告)与1970年声明,可以清楚发现其中存在的严重冲突:1970年声明中所说的这份报告的内容是,冲绳根据古贺开拓钓鱼岛所引发的‘形势需要’,首次向内务部建议建立国标;而上引的冲绳县令报告原件表明,其内容是冲绳奉了内务部的‘秘密指令’对钓鱼岛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的情况汇报。讲述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正好颠倒。在对待钓鱼岛问题上,不是冲绳县向内务部建议建立国标在先,而是内务部指令冲绳县勘查钓鱼岛在先,而冲绳县经过勘查后,在当时已意识到钓鱼岛隶属中国,怕引起纠纷,因此反对内务部立即建立国标的决定,主张暂缓推行。”
“古月”的论文还指出了日方说辞的另一个自相矛盾之处:“1970年的声明和一般的日本官方说法都指出古贺于1884年‘发现’了钓鱼岛,而古贺自己在1895年提交的《租借官地申请书》中说他在1885年才到达钓鱼岛。尽管两个说法仅差一年,但是问题的实质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到底是谁先‘发现’钓鱼岛的问题?所谓的‘发现’钓鱼岛,是政府的蓄意勘查,还是民间的无意拓荒?”
除了这类揭露日方欲盖弥彰的谎言之外,我们还能从日方资料中找到一些自我撞车的史实。譬如,台湾方面披露,日本占据台湾以后的1915年,其台湾“总督府”发行了一本题为《台湾的水产》的小册子,其中写到台湾东北角的渔民自古即在钓鱼台水域捕鱼和避风,已有百余年历史,钓鱼台上还有台湾渔民设立的神庙。截至目前,笔者尚未看到该小册子的原文,如能予以公布,这对于注重实证的日本国内舆论将颇具震撼力。
(二) 战时的窃占不为国际社会承认
另一个需要重点回击的,是日方有关1895年1月把钓鱼岛编入日本领土在手续上的合法性问题。日方行为的要害问题主要有二:一是战争中趁火打劫的窃占;二是所谓“编入日本领土”的程序不符合国际法,与日本针对其他岛屿的领土编入程序相比也是自相矛盾的。
日方各说帖重在切割1895年1月的占岛内阁决议与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的关系,因为《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日本接受了包括该内容的《波茨坦公告》,1952年签订的“日台和约”第四条又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撇清两者关系,便可以此辩解称钓鱼岛不在战后条约体系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范围之内。但事实上这仍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占据钓鱼岛是战争中的“强占”,这是公然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此外,中国学者也曾提及日方承认是战争行为导致占据钓鱼岛的另一个证据:“在1910年1月1日到9日,《冲绳每日新闻》曾经对古贺辰四郎开发钓鱼岛的‘业绩’作了连载,并在其报道的文章中写道:‘如果政府内心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那么在对清发动战争前后,没理由不批准古贺的开发申请。而实际上,政府正是因为知道钓鱼岛属于中国,但因为还未完全战胜大清国,所以在谨慎地等待时机’。”
人们知道,美国军方有一条规定,本国军人一旦被对方俘获之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任何文件或声明都不被承认,即认为乘人之危、趁火打劫之下形成的结果不具法律效力。甲午战争中的“窃岛”,属于同一性质。
(三)所谓“内阁决议”的程序不合国际法
1895年1月的所谓“内阁决议”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程序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规则。该决议“承认该岛为冲绳县所辖”,并同意在岛上建立界碑。日方以此作为其将钓鱼岛编入日本领土的法律依据。对此,大陆和台湾诸多学者已经指出了其不合国际法的各个侧面。
1.该内阁决议直到1952年日本外务省编辑出版《日本外交文书》第22卷时才首次公布,近60年没有对外公布的内部文件有何外交效力?
2.以明治天皇名义在1896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第13号敕令没有提及钓鱼岛。而明治宪法规定,内阁只是天皇的辅弼机构,当时日本的法令只有以天皇名义发布才有效。
3.虽然1895年1月内阁决议批准在岛上建立界碑,但没有具体指令,建立界碑一事也长期没有执行(直到1969年5月5日才竖立),在国际法上无法满足“有效先占”的条件。
另有一个日方资料,恰恰拆了日本“按照国际法将钓鱼岛编入领土”之说的台。20世纪60年代,执政党自由民主党的“调查役”(属于三大中央机构之一的政治调查会)大熊良一在其著作《竹岛史稿——关于竹岛和郁陵岛的文献史考察》里写道:“对于内阁有关领土编入的决议进行公示,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必要手续,明治初年以来,明治政府一直按照惯例执行。”他还列举了硫磺岛、南鸟岛等无人岛编入日本领土的具体事例,自诩“日本政府按照国际公认的办法,对所有领土编入都履行了诸如(于内阁决议后)在地方府县进行告示等公示手续”。而这段话,恰恰反证了日本在窃占钓鱼岛问题上是如何偷偷摸摸,没有履行国际公认的手续。
中日两国有关1895年以后钓鱼岛的主权争端,主要涉及1895~1945年和1945~1971年这两个时期(1972年中日复交谈判达成了“搁置争议”的默契)。针对日方历来攻击这70多年里的中方主张的所谓“三大利器”,以下一一进行回应。
(一) 究竟哪方为了石油资源才兴师动众?
关于1945年以前的钓鱼岛主权,日方在20多年前“发现”了一个“有利证据”,那就是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致石垣村长等人的感谢状。其中提及,前一年冬天,福建渔民31人“遭风雨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蒙救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对此,发表于1996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署名“钟严”的题为《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的文章进行了反驳,认为,当时台湾都已割让给日本,“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台湾及钓鱼岛情况下的一种认识,而根本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这一论述已足以说明问题。
关键是对1945年以后一直到1971年前后这段战后时期中方有关钓鱼岛主张的研究。日本集中攻击中方在这一时期全然没有提及过钓鱼岛本身,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发表了“在该海域地下可能有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以后,中国“为了石油资源”才提出了对钓鱼岛的领土要求。
说中国是为了石油才提出领土要求,这实在是倒打一耙。且不说当时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当中,忽视经济,也没有跨海开发海底油田的能力,而且钓鱼岛在台湾附近,两岸关系紧张以至不共戴天,海峡如天堑,中国不可能指望依靠钓鱼岛海域的石油来发展经济。1971年,是因为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的施政权在先,中国外交部才发表了有关声明。而日本渲染“有了石油中国才提出领土要求”,这一说法引人产生时间错位,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已经成为经济大国的当今中国正到处寻找石油,所以容易联想到当初的中国也是如此。
事实则正好相反。1968年跃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日本,先天缺乏能源资源,一听说钓鱼岛邻近海域有石油,立即兴师动众地行动起来。1968年8月驻琉美军与琉球政府共同派人前往钓鱼岛海域调查石油矿藏,并开始驱赶长期在此捕鱼的台湾渔民。1969年5月15日,首次在岛上竖立属于冲绳县的标志。到1970年7月为止,日琉双方三度派遣庞大的技术调查团前往钓鱼岛勘测。同年8月31日,琉球立法机构通过决议确认钓鱼岛属于冲绳石垣市。对此,台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而日本政府则于1970年8月表示,可能要对向“中华民国”提供第二次日元贷款一事予以重新考虑,以此向台湾施加压力。
(二) 大部分日方地图不支持其政府主张
迄今为止,中国方面对于战后这段历史的申诉主要集中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国新办白皮书在第三部分第一条展开论述后,写道:“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白皮书还对日方主张进行了一系列反驳:1951年美国等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中国未予承认;而且该条约也只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其中并不包括钓鱼岛;直到1952年和1953年,“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的第68号令和第27号令才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此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71年,美国擅自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但也表示“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外交部发言人2012年9月27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称,日方行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牺牲和重大贡献,一个战败国却要霸占一个战胜国的领土,岂有此理?!”
毋庸讳言,中国政府在战后这一段历史里,几乎没有直接提及关于钓鱼岛的主权。1950年朝鲜战争以后中美之间长期军事对峙,中方根本顾及不了台湾海峡彼岸的小岛。而且,大陆方面把台湾周边的小岛看做台湾的一部分,不仅钓鱼岛,其他台湾管辖的小岛也基本没有提及。与此同时,中国国内百废待兴,又忙于政治运动,无暇着手对于海岛的测量和宣示,所以直到20世纪60年代,不少地图仍然沿用“日占”时期的说法。当时中国部分地图标有“尖阁列岛”,这成为日方攻击中方的第二个所谓“利器”。
说起地图,其实不仅当时中国比较混乱,日方也是一样。台湾“外交官”林金茎(原驻日代表)曾指出:部分大陆和台湾的地图上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完全复印自日本过去出版的地图册,或是对钓鱼台列屿缺少相关知识,而且日本从1935年到1972年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里,没有记载“尖阁”的达14种(其中大部分只标明“鱼钓岛”),占三分之二。“可见得,大部分日本所出版的地图中,也没有记载日本在保密的情况下将钓鱼台列屿纳入日本领土之事。因此,钓鱼台列屿的问题并不是光靠地图就能解决的问题,从日本的地图来看,也找不出支持其‘无主地先占’主张的记载。”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日方出版的没有标明“尖阁群岛”的地图,还包括文部省审定的地图集,如1965年二宫书店发行的《高等地图册》等。相反,日本不少官方文件从二战以前直至最近,一直沿用中国对其中两个岛屿的命名,即“黄尾屿”和“赤尾屿”。
(三) 重新考证发表在1953年《人民日报》的文章
日方攻击中方有关钓鱼岛问题的主张,还有一件最重要的“利器”,就是再三搬出来渲染的刊登在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上的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的文章。因为该文一开头就提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等等,日方认为由此证明中国官方曾经承认“尖阁诸岛”属于琉球,也就是属于日本。日本驻华大使馆网站等对外宣传平台都刊有此文,作为其主张的“最有力的佐证”。而中方的回击则很无力,说该文只是一篇“资料”而不代表人民日报社立场,或说此文是编译过来的。
日方所提及的这篇文章,用繁体字直排,右上方标注“资料”字样,下面才是标题,显然是一篇辅助阅读的资料。但《人民日报》毕竟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报,中方如果不对刊登在党报上的文章内容予以正面回应,恐怕很难说服国际社会,尤其是日本国内民众。笔者对此文作了反复研读,并利用日方资料进行印证,得出的结论是,该文的定义本身有根本性错误,不足为凭,期待以此抓住中方把柄,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该文开宗明义即是对“琉球群岛”的定义,说它“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尖阁诸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七组岛屿”。日方历来攥住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即“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而中方也顺其思路,就此打住,对于后面一连串名称复杂怪异的岛名再没有耐心继续看下去。而问题恰恰就在定义的后半部分,即需要考证这里提到的其他几组岛屿是否也在“琉球群岛”所属的地理和行政范围之内。而该资料介绍的是有关“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的动向,那么有关“琉球群岛”的定义还应该包括一个内容,即有没有美军的占领和存在。
就前者即地理或行政范围而言,日本最有权威的几本辞典都把“琉球群岛”定义为日本西南诸岛南部各岛,基本等同于现在的冲绳县区域。例如:《广辞苑》(第六版,岩波书店,2008年,第2954页)对“琉球群岛”的定义是:“位于西南群岛的南半部,是北纬27度以南的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的总称。”《大辞林》(第三版,三省堂,2006年,第2671页)所下的定义是“为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的总称,位于西南诸岛的南半部,冲绳县为其全境”。当然,也有部分辞典称 其中包括“奄美诸岛”,或不包括“大东诸岛”。
奄美诸岛原来属于琉球王国,400年前的1609年,尚处日本战国时期的萨摩藩入侵琉球,逼迫割让,拿走了该群岛,所以对于奄美诸岛是否属于琉球群岛有几种说法。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日本自己定义的“琉球群岛”并不包括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此篇文章对“琉球群岛”的定义中提及的位于奄美诸岛以北的土噶喇诸岛和大隅诸岛,大隅诸岛历来就属于九州的鹿儿岛县。而且,该资料还提到,在“旧金山和约”里规定,“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北纬29度线,即划在奄美诸岛和土噶喇诸岛之间,也就是说,美国及“旧金山和约”也都没有把奄美诸岛以北的土噶喇诸岛、大隅诸岛两个群岛算在“琉球群岛”里。由此证明,《人民日报》上的文章把包括“尖阁诸岛”在内的七组群岛都算在“琉球群岛”的地理和行政范围内,其定义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就第二点“有没有美军占领”的定义看,大隅诸岛因为与“琉球群岛”无关,所以二战后没有被美军占领;土噶喇诸岛上一度驻扎过美军,但随着“旧金山和约”的签订,该和约把联合国托管地的北部界线划到奄美诸岛为止,所以美军于1952年2月之前从土噶喇诸岛完全撤走,该群岛划归了日本本土。也就是说,1953年1月《人民日报》刊登该文之时,至少土噶喇诸岛和大隅诸岛没有美军驻扎,不属于“琉球群岛”范围,也不存在“反对美军占领的斗争”。
从上述分析可知:(1)《人民日报》上的该文注明是“资料”,辅助性“资料”的编写者也许不是撰写社论、评论的资深记者,这类文章不用经过报社内部高层讨论研究,不能代表报社立场。(2)该文的编写者缺乏地理常识,所以谈“琉球群岛”定义时,先说它是“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的七组群岛,即日本九州岛以南、台湾以东的全部岛屿,但日方从来不把九州岛和台湾岛之间的所有岛屿视为属于“琉球群岛”(内含过去属于琉球王国之意),至少大隅诸岛历来属于日本本土的鹿儿岛,也没有被美军长期占领过。以此本身存在错误的定义来攻击中方承认了“尖阁群岛”属于日本,不足为凭。(3)1953年中国还没有本国政府测绘发行的地图集,该编写者或许是沿用日本占据台湾时代的地图,也可能是直接参看的日本地图,因为后来中国正式测绘发行的地图对于“土噶喇”不称“诸岛”而称为“列岛”。从对岛屿名称的辨别也可知,该资料采用的不是新中国自己绘制的有关该群岛的地图资料。
在论证了《人民日报》所刊发资料对“琉球群岛”的定义本身存在不实的缺陷,不足以成为日方制约中方的所谓“利器”之后,如果日方还有人以此做文章就太小儿科了。日本官员在20世纪50年代有关南千岛群岛(日方称“北方四岛”)及琉球的地位等问题上,有过多次不符合其后来政府立场的发言、表态,如果一一列举出来以证明日方历来如何出尔反尔,也不是君子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