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日本学刊》1999年第5期)
日本式企业体制作为日本式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日本经济的运行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现代日本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曾经取得良好业绩,学界早已开始对日本式企业体制给予关注,并就日本式企业体制的本质特征提出了多种颇具影响的论说,其中最具影响的,就是所谓“经营者控制论”。本文拟依据现代日本企业体制中法人产权高度控制的多层面事实,对这一“经营者控制论”提出质疑。
一 从“伯利—米恩斯命题”说起
所谓“经营者控制论”,本文是指关于现代日本式企业体制本质特征的一种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战后,尤其是步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变化的主要趋向是股份资本所有或占有的高度分散化和法人化,战前财阀家族那样的私人或个人大股东已不复存在,从而也不再对企业经营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取代私人或个人大股东拥有这一主导和支配地位的,主要是并不拥有企业资本所有权、且不受这一资本所有权控制的技术经营专家,即所谓“经营者阶层”或“经理阶层”。正是这些对企业经营拥有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技术经营专家层的形成和高效作用,才从根本上保证了战后日本经济奇迹般的高速增长。据此,该理论断言:当代日本的资本主义,已不再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而是没有资本家从而也不受资本家控制的“经营者资本主义”。这种理论的极端观点甚至断言当代日本已不再是资本主义了。日本经济学家西山忠范的所谓“日本资本主义消亡论”,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西山教授在其多种论著中系统阐述了这样一种观点:所谓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和资本,在股份公司条件下就是大股东拥有股份,并以其所拥有的资本或股份来控制和支配企业的社会。而在当代日本,控制和支配企业的已不再是资本家或大股东,而是经营者或所谓“管理劳动者”。因此,日本已不再是资本主义社会,日本资本主义已经消亡。他写道:“随着以传统理论和实态分析为基础的研究的不断进展,我开始对现代日本是否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怀疑,最终形成了我的日本资本主义消亡论。日本已不再是像欧美那样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由经营者——管理劳动者——官僚支配的社会。”[1]
不难看出,这种关于现代日本企业体制本质特征的“经营者控制论”,不过是早已在西方流行的“经理革命论”在日本的翻版。该理论的创始人应首推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伯利(Adolf Berle)和加德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他们在1932年合作出版的《近代股份公司和
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一个著名论断:在实行股份公司制条件下,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导致股份占有的日趋分散化;而伴随股份占有的分散化,又势必会使企业的最低控股额日趋降低,以致可能以最少的持股控制产业资产,最后形成完全看不到大股份所有者的经营者控制的局面。这就是所谓“伯利—米恩斯命题”。该命题提出后,拉纳、加尔布雷恩等经济学家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理论说明,[2] 其影响也日趋广泛。
显而易见,要使上述“经营者控制论”得以成立,必须具备的大前提是股份占有的高度分散化,借此达到所谓“企业资本的非人格化”,从而使企业得以摆脱资本所有者的控制,转由所谓“不受资本所有权控制的、中立的”经营者控制。
那么,现代日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
二 股份占有高度分散化的虚像
在战后日本,的确出现了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趋向。如就资本金超过10亿日元的大企业数目看,在1955年只有169家,而到1975、1985和1994年已分别骤增至1893家、2870家和5534家,其中超过50亿日元的特大企业在1966、1986和1991年亦分别达279家、898家和1573家。在1953年,日本规模最大的100家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仅为20.7亿日元,而到1992年竟猛增为2390亿日元,增长达114倍!1970年度,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经理会每一成员企业的平均总资产和平均资本金分别已达1988亿日元和159亿日元,迄1997年度更分别扩大至9483亿日元和646亿日元。[3] 据美国权威的《幸福》杂志按销售额进行的排列,1962年日本在全球最大的200家大企业中仅占8家,而到1997年已占到46家,仅次于美国的69家,明显多于德国的21家、法国的18家、英国的14家、意大利的6家和荷兰的4家。在其中的前100位和前10位的巨型企业中,日本也分别占到了26家和5家。[4]这说明,由于战后企业规模的超速扩大,作为后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日本,目前其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即使与欧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已毫不逊色。
与之相应,在战后日本,的确也出现了企业股份资本占有高度分散化的趋向。这是多数“经营者控制论”者所赖以立论的最主要依据。如就日本全部上市企业的股东总数来看,1949年只有429万个,而到1993年已猛增为2855万个,此后略有减少,1995年仍达2824万个,这意味着目前日本总人口中“股民”所占的比重已高达1/5以上。而就每一上市企业平均拥有的股东数目看,迄1995年已达12401个,反过来说,就是每一股东平均持有的股份,尚不足该企业上市股份总量的一万二千分之一![5]由此不难看出,现代日本企业股份资本占有的分散化已达到何等高度。
然而,这种股份资本占有的高度分散化,所显现的还只是现代日本企业股份资本占有结构变化的一种虚像。在这种虚像的背后,所掩盖的恰恰是更能反映现代日本企业资本(股份)占有结构本质特征的集中化趋向。通过对现代日本企业股份占有结构的进一步分析我们还会发现,上述股份资本占有的高度分散化,完全是因其中个人股东持股的高度分散化所致。但是,目前个人股东持股部分在日本全部上市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尚不足1/4(在1989年最低时只有22.6%,此后虽略有提高,但1997年仍只有24.7%),而法人股东持股部分所显现出的却是相反的集中化趋向。更为重要的是,法人股东持股部分在日本全部上市股份中所占的比重目前又高达2/3左右(在1989年最高时曾达70.8%,之后虽略有下降,但1997年仍达64.3%[6])。如在1956年,持有10万股以上的法人大股东在东证第一部上市股票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44.8%,1960年已上升至52.8%,1970年又上升至62.8%,1986年更上升达77.7%。[7]在1997年度,日本持股最多的前30位大股东虽仅占股东总数的近一百万分之一,而其持有的股份却占到全部上市股份的1/4以上(25.56%)。[8]从现代日本企业股份资本占有向法人股东高度集中的态势上不难看出,在现代日本企业的股份资本中,每一个人股东所占的份额的确很小,但那些大法人股东所占的份额却依旧很大,以致使其据此足以形成对企业的控制。1996年,每一个人股东所持股份平均只有4.1个单位,而每一金融机构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却平均高达1439个单位,相当于个人股东的350倍![9]1996年度,在三菱集团21家非金融经理会成员企业中,前3位大法人股东的持股比率超过15%者有16家,其中超过30%者有5家,最高的三菱树脂公司达53.5%,三菱建设公司也达49.7%。[10]翻开《东洋经济》周刊每年一集的《企业系列总览》,随处均可找到大法人股东对上市企业股份资本高度集中控制的实证。这充分证明上述“经营者控制论”赖以立论的大前提——股份资本占有分散化,在现代日本企业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且,以下分析还将进一步证明,在现代日本企业,大法人股东正是依据其对股份资本的高度集中占有,才实现了其对企业经营各主要层面的高度控制。
三 为何要有“役员派遣”
所谓“役员派遣”,是指日本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高级职员派遣”或“高级干部派遣”。在1997年度,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经理会成员企业共向2398家上市企业派遣各类高级管理人员达6059人,每一上市企业平均为2.5人。其中企业最高“领导”,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共有811人,各类董事为3492人,各类监事为1746人。从另一角度看,这2398家上市企业在1997年度共有各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42755人,而其中接受的外来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则达11453人,占26.79%。在这11453名外来高级管理人员中,由银行派遣的有2442人,由九大综合商社派来的有680人,由一般企业派来的有7320人,三者合计达10442人。[11]
那么,为什么六大企业集团要向上市公司派遣如此众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而上市企业又要接受众多的外部派来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后者的影响、控制和支配呢?
关键还在于资本占有关系或产权关系。它直接体现着法人产权在人事方面对企业经营的高度控制。六大企业集团之所以要向那些上市企业派遣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乃至经营决策,关键是它们作为资本所有者或大股东必须要保证其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而那些上市企业之所以不得不接受银行、综合商社和一般企业派来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是因为后者往往是它的最大股东或资本所有者。如东京三菱银行向日本信托银行派遣总经理、董事、监事各1人,专务董事2人。后者之所以会接受,关键是因为东京三菱银行是日本信托银行的头号大股东,其持股率在1997年度竟高达78.1%。同理,三井不动产公司之所以要向三井建设公司派遣会长、监事各1名,也是由于它作为后者的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股份的15.68%。[12]
上述事实显然给“经营者控制论”者提出了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既然许多企业的一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本身就来自于作为其大股东的其他法人企业,并作为大股东的代表直接参与该企业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怎么能说在现代日本企业中经营者已脱离资本所有权控制而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了呢?!
四 由股东大会到经理会
依据现代股份制条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原理,股东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其对企业经营的产权控制的。然而在战后日本现实中却出现了所谓股东大会“形骸化”(形同虚设)或“无机能化”的明显趋向。如据日本大和证券经济研究所于1983年7月至1984年6月间就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对1781家上市企业(1299家回答)进行的问卷调查,每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平均只有87.1人,持续时间平均只有28.7分钟。日本商事法务中心1990年的调查也显示,83.6%的股东大会持续时间不足半小时。[13]而且,即使是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在短暂的会期内也很少发表什么意见,很难对企业经营形成什么影响,更谈不上进行控制。这种股东大会的“形骸化”或“无机能化”趋向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但它却成为“经营者控制论”者赖以立论的又一依据。在他们看来,股东大会的“形骸化”已使股东丧失了行使其对企业进行产权控制的机会。
然而,“经营者控制论”者却忽视了在现代日本的企业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有一个比股东大会更有效地让大股东行使其产权控制权利的场合,那就是“经理会”。关于经理会的组织结构和权限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受反垄断政策的影响,其参加者还有意要淡化其组织化色彩,每次会议的内容更是秘而不宣,因而人们对其性质的评价也极为暧昧。但有一点却是能够得到普遍认同的,即其在事实上发挥着比一般股东大会更为有效的“大股东会”的职能。对此,专门研究日本股份公司与企业集团体制的著名学者奥村宏评价道:“关于经理会的性质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议论,但是经理会是立足于企业集团内部相互持股之上的,具有事实上的大股东会的性质。即持有股票的虽然是法人企业,但是行使股东权的却是代表董事——经理。因而这些经理集合到一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大股东会。”[14]在这里,还可就六大企业集团经理会的一般情况作如下说明:(1)出席经理会者,都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成员企业的最高负责人,都是具有决策权、能够代表本企业说话者;(2)参加各集团经理会的成员企业都是大垄断企业,都在各自经营领域具有垄断地位;(3)参加经理会的成员企业互为大股东,加在一起即可将每一成员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经理会内部。如1997年度六大企业集团经理会成员企业在经理会内部的平均相互持股率分别高达:三井15.11%,三菱27.31%,住友22.23%,芙蓉15.52%,三和15.79%,一劝11.29%。在有些成员企业,这一比率还要大大高于平均水平。如其他经理会成员企业对日本信托银行、三菱建设公司、日立化成工业公司、日立金属公司、日立电线公司、三菱树脂公司和三菱汽车工业公司等7家经理会成员企业的累计持股率,分别高达80.12%、70.85%、63.54%、60.34%、58.12%、55.94%和53.67%;[15](4)有许多经理会成员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就在经理会内部,这势必大大增强经理会对其经营的控制能力;(5)从经理会的成员数目少、出席者层次高和集会次数多这三点来看,经理会作为大股东会也比一般股东大会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显然又给“经营者控制论”者提出了另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既然经理会作为大股东会,为大法人股东提供了对企业更有效行使其资本所有权加以控制的场所和途径,怎么能仅仅依据股东大会的“形骸化”或“无机能化”,就断言在现代日本企业体制中,股东已丧失了依据其资本所有权对企业进行控制的场所,从而使经营者阶层获得了无限制的经营权力呢?!
五 “日本式经营”的法人产权基础
关于“日本式经营”的内涵与特点,学界尚存歧义。本文无意也无力参与这一论争,只想就传统观点所指称的“日本式经营”的三大特征,即所谓终身雇佣制、年功工资制和企业内工会的形成与作用作一说明。其中最想说明的是,无论是终身雇佣制还是年功工资制,其形成与作用都是以法人产权为基础的;或者说,无论是终身雇佣制还是年功工资制,都充分体现着“日本式经营”的法人产权基础。这至少可以从如下几大方面得到明证:(1)法人产权取代个人(资本家)产权成为企业基本的产权组织方式,使日本企业更易于表现为是“我们自已的”或“企业每一职工的”,而不是别人的或资本家的,从而大大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产生了为“自己的企业”奋斗终生的强烈信念,即使企业处于劣势、陷于困境时,职工一般也不选择“跳槽”,而是要齐心合力,共度难关;(2)法人产权决定了日本企业重视市场占有率与长远利益的经营目标特点(后文详述),为实现这一经营目标,就必须保持企业职工队伍尤其是技术经营骨干的长期稳定,这是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即使在经济萧条、经营困难时期,宁愿遭受一定的利润损失,也不愿意随意解雇工人的重要原因。战后尤其是在90年代以前,日本的失业率即使在萧条或危机时期也远不似欧美国家那么严重,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在1957、1958、1962、1965、1971、1974、1975、1980、1981、1982和1986年,都是日本经济周期演进的萧条或危机时期,而在这些年份,日本的完全失业率却分别只有1.88%、2.05%、1.28%、1.19%、1.23%、1.37%、1.88%、2.02%、2.21%、2.36%和2.77%,均明显低于欧美国家的同期水平;[16](3)法人产权取代个人(资本家)产权,在很大程度上铲除了大垄断资本家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垄断和控制,使企业每个职工感到只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工作,都有可能进入这一企业经营管理层或提高自己在其中的地位。为此,一定的“资历”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职工一般不愿放弃在企业的已有“资历”而随意跳槽的重要原因;(4)与之相适应的是,职工之所以不愿随意“跳槽”,还因为他不愿丧失随“资历”增长而逐级增加的各种企业福利和工资待遇;(5)最为重要的是,在法人持股,尤其是法人相互持股这种产权关系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关企业之间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而这种交易关系往往还是由稳定的人际关系来承担和维系的,在这里,人际关系要比欧美国家高度重视的契约关系更为重要。因此,保持企业的人事稳定,就成为保证企业经营稳定的重要条件。这无疑是日本企业广泛采用终身雇佣制的重要动因之一。
六 法人产权决定的企业经营目标特点
企业经营目标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多方面内容。而各类经营目标在整个企业经营目标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则构成不同企业在经营目标方面的根本区别。这种区别从根本上看是由不同企业的体制差异,尤其是资本占有体制或产权体制来决定的。已有多种研究均得出极为明确且一致的结论,即:与美国企业以短期利润率尤其是短期分红率为首要目标的经营目标体系相比,日本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大特点,就是首先重视市场占有率和新产品开发等长期经营目标。如日本经济企划厅在1981年度《经济白皮书》中即明确指出:“我国(日本)和美国的企业相比,首先在经营目标上,美国的企业多半重视投资效益和股票价格这种短期经营效果,而日本企业则重视市场占有率和新产品的开发等比较长期的、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目标。”[17]
日本企业与美国企业在经营目标上的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两国企业在产权关系或股份占有制度上的差别来决定的。在美国,企业上市股票绝大部分都是由个人投资家或机构投资家所占有的。个人投资家购买和持有股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股息或股价上涨收益。即便是机构投资家,由于它不是股份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而只是代替客户即同样是个人投资家来进行股票投资,因而也必须从后者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去追求尽可能高的股份投资直接收益即股息或股票溢价收益,这势必会从股份资本所有者方面对美国企业的经营者形成巨大压力,迫使其不得不将提高利润率乃至红利率等短期指标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目标,以满足个人和机构股东的要求。而一旦这一要求得不到满足,企业利润率和红利率不能经常提高时,这些股东无论是用“手”投票即在股东大会上举手表决,还是用“脚”投票即在股票市场上卖掉其所持股票,都会直接动摇经营者的地位,甚至直接危及企业自身的生存。这就是所谓“美国经济金融总规则”。[18]
而在日本,企业经营者却没有或很少有这种来自股东方面的提高利润率和红利率的压力,这同样是由日本企业的产权关系或股份资本占有制度决定的。如前所述,在日本,企业上市总股份的2/3左右是由其他法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和一般企业法人)所持有的,个人股东持有部分尚占不到1/4。且这些个人股东为数还极为庞大,以致每一个人股东对每一企业股份的持有率极其微小,不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任何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法人股东尤其是大法人股东所持股份比率虽很高,甚至能够对企业经营形成控制,但其持有其他企业股票的根本目的却不是为了获取股息或股价上涨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对象企业的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且,这些法人企业的持股还主要采取相互持股的方式,自己作为股东要求对象企业提高股息率,同时也会引起这一对象企业作为股东要求自己增加股息支付额,其结果在企业收益方面不会产生任何有利影响。正是由于这种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的产权关系,使日本企业避免或减轻了来自股东方面的提高利润率和红利率的压力,从而使其能够将主要经营目标放在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占有率等长远目标上。
通过上述几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的主要结论显然应该是:现代日本企业体制的本质特征,并不是什么“经营者控制”,而是法人产权的高度控制。同时还应予以说明的是:这一以法人产权高度控制为本质特征的日本式企业体制,目前正处于显著变革之中,这一变革已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经营目标、雇佣方式等重要层面逐渐展现出来。其影响绝对不可小视。
(责任编辑:张义素)
[1]西山忠範『支配構造論』、文真堂、1980年、Ⅱ页。
[2]参见〔日〕宫崎义一:《日本经济的结构与演变》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第173—174页;何自力:《法人资本所有制与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4—79页。
[3]総務庁統計局編 『日本統計年鑑』、1997年、190—191頁;週刊東洋経済『企業系列総覧』、1999年、33頁等。
[4]参见〔美〕《幸福》杂志1998年8月4日号。
[5]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証券年報』、1997年、140、316—317頁。
[6]『企業系列総覧』、1999年、81、83、41—47、94、50頁;1998年、34—35頁。
[7]『日本の株価分析』、日本経済新聞社、1998年、382頁。
[8]『企業系列総覧』、1999年、81、83、41—47、94、50頁;1998年、34—35頁。
[9]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証券年報』、1997年、140、316—317頁。
[10]『企業系列総覧』、1999年、81、83、41—47、94、50頁;1998年、34—35頁。
[11]同上。
[12]同上。
[13]奥村宏 『日本の株式会社卡』、東洋経済新報社、1986年、64頁;何自力:《法人资本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第183页。
[14]《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560页。
[15]『企業系列総覧』、1999年、81、83、41—47、94、50頁;1998年、34—35頁。
[16]週刊東洋経済『経済統計年鑑』、1998年 、612頁。
[17]経済企画庁 『経済白書』、1981年、大藏省印刷局、127页。
[18]〔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中译本,三联书店,1990年,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