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二战战败投降后,由美国主导进行了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其中《日本国宪法》被视为最具标志性的成果。通过深入分析《日本国宪法》的形成过程可知,该宪法是美国军方与日本保守势力出于各自的私利考量与“默契”合作,把本应基于普遍规范的盟军共同占领擅变为美国单独特殊占领的产物。为规避远东委员会对战后日本事务的管辖权、遮掩新殖民主义者利用天皇权威推行占领统治的行为本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当局威逼利诱日本政府接受其拟定的以象征天皇、放弃战争和废止封建制为基本原则的宪法草案。为展示日本的自主改革形象,《日本国宪法》以修订既有宪法而非重新制定的方式完成,延续旧体制、信奉“明治宪法”的内阁委员会充当制宪机构,帝国议会负责审议公布。战争期间受压制的权利诉求在立宪过程中有所反映,但由于缺少对战争的深刻反省和国民的充分参与,日本虽经“和平宪法”规定放弃战争及战争力量而成为“不能战争的国家”,但政治意识变革未能同步展开,与“不想战争的国家”、真正的“和平国家”相差甚远。当前,战后日本这个“和平国家”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深化对战后80年来日本历史发展进程的综合研究,有助于中日两国以更明确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共建和平的未来世界。